机构编制管理概述
点击:36309 发布时间:2014-12-21 所属分类:编制常识 上传单位:未知  作者:admin

1、机构编制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机构泛指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及其内部的组织构造,是人们为了履行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信息等要素有序组合而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编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狭义的编制仅指对组织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分配。本书中的编制采用狭义的概念,特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有关组织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界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

2、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对象?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是各类法定组织和机构及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单位。具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有关组织机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组织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

3、机构编制管理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组织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组织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是基础地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致力于巩固和完善管理体系,而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证党和国家实施组织管理、政权正常运转的基础。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为密切,机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二是保障地位。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涵盖了各项体制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编制管理的作用,概括地说:一是保证作用。为党和国家机关建立适应管理活动要求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能分工,优化人员结构,保证整个系统正常、协调、高效运转,为党和国家实现管理目标和任务创造前提条件。二是促进作用。机构编制管理作为党和国家的组织管理活动,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促进其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工作人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三是制约作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督和制约机关和事业单位随意增人、因人设事、滥设机构等违法违纪行为,从制度管理层面有效避免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4、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特点?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随实践的需要而产生,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1)法制性。邓小平说:“要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这句话集中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性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增加的机构编制是无效的;②职能、机构、编制一经审批机关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③只有经过审批机关依法批准的机构和编制,才能成为组织、人事部门配备干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依据,以及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进行相关监督和检查的标准。

2)综合性。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各个系统、各个部门、各个单位,既管理国家机关,又管理事业单位;既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服务,又为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服务,需要把全局与局部、一般与重点、长远目标与当前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其管理内容、方法等都具有综合性。

3)动态性。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对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方法,以及自身管理体系和制度等,进行不断调整和变革,因此,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5、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方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1)精简的原则。《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精简原则,在机构设置上,横的方面应尽量减少多头管理,避免“部门林立”;纵的方面应尽量减少内部层次,避免“叠床架屋”。在人员编制上,应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工作量等实际需要加以核定,不配备多余人员和领导职数。

2)统一的原则。第一,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在职责权限划分上,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宪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定等等。第二,各级政府都需按照工作分工的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这就要求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既要注意适当的工作分工,又要注意发挥整体效应,实现整体效能大于部分效能之和。任何一个机构的设立、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整体效能的发挥,是否有利于统一领导。

3)效能的原则。行政效能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人员在一定时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行政效能是机构编制管理和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其目的就是要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益、增进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管理体制。即设置尽可能少的机构,配备尽可能少的人员,去完成更多的行政任务,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6、机构编制管理的方法是什么?

机构编制管理的方法主要是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直接管理是对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微观、具体管理。间接管理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宏观控制、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机构编制管理有哪些要求?

1)集中统一管理。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办发〔200710号)规定:

①“一支笔审批”。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等事项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或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本级或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党委、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

②“一个部门承办”。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③“一个口行文”。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同意。

④“条条不得干预”。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以各种形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调整职能或提高机构规格。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把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严格规范管理。

中办、国办厅字〔20072号和粤办发〔200710号文规定:

①省直副厅级以上机构设立和调整的审批权在中央;副省级市副局级、地级市副处级以上机构设立和调整的审批权在省;副省级市所辖区机关副处级以上、其他县(市、区)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审批权在市。

②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③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再由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主持人)。

④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⑤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3)加强和完善管理。

中央编办发〔20058号文要求:

①强化对职能和机构的管理。完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探索建立“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建立编制宏观管理的机制。在继续做好日常管理与审批的同时,更加重视宏观管理、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

③建立编制动态管理的机制。在控制好编制总规模的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的变化,适时对编制进行调整和优化,善于运用弹性调控手段用好用活现有编制,有减有增,动态调整。

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约束机制。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约束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探索建立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构编制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