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出台
点击:2485 发布时间:2011-05-17   打印

     近日,由甘肃省编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中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20个;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6个。

  《标准》规定,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0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按1:1.5的比例核定。按与床位数1:3的比例确定医院门诊量,不符合此比例的,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标准》对省级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也进行了核定。人员编制在500名以下的,核定5-6名;人员编制在500-800名的,核定6-7名;人员编制在800-1000名的,核定7-8名;人员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对同时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中医工作、精神疾病医治、医药科研任务,以及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政府公益任务的省级公立医院,可在人员编制核定数的基础上,按2%-5%的比例核增。各医院编制总数核定后,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合理配置编制和人员结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