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意见
点击:2106 发布时间:2011-04-27   打印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
管理机制的意见
东办发〔2006〕2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鲁办发〔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机构编制管理
1、行政机构编制。要严格执行省、市党委、政府批准的市、县区、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未按程序报批,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各级要严格在上级编制部门核准下达的行政编制和编制适用范围内,分配下达各级行政机关编制。行政机关不再新增机关事业编制和离退休服务工作人员编制,已使用的应逐步取消。
2、事业机构编制。事业机构编制以2004年底统计数据为基数,下管一级,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要求,确需设置新的事业单位的,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设立。除法律、法规或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外,不得新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二)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实行《编制与增人计划卡》管理制度。凡无增人计划擅自增加职工的,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机关事业保险、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除安排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外,对满编、超编和职能弱化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安排增人计划。
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没有空额职数或职数已满的,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应首先从现有人员中调剂。实行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的有关规定调入人员;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凡进必考”的要求,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招聘人员。探索实行工勤人员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派遣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二、建立健全配套联动机制
(一)强化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机构,不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对未经批准逆向调整经费类型、擅自增加人员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建立和推行节编奖励制度。对空编单位给予适当经费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用人数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增强人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对实行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经费与编制挂钩,以编制数作为核拨单位人员经费的依据,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建立鼓励分流人员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市对下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将直接与县区、乡镇减人减支相挂钩,把财政供养人员的增减纳入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因素中。各级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社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二)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和设备配置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经费管理形式及人员基本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数据维护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数据库中核定的数据安排相关经费预算,实现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共用一套数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全市、全省联网。
(三)严格规范工资统发范围
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要结合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应用,进一步规范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市、县区党政群机关要全部实行工资统发;乡镇党政机关要在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工资由县级代发。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同时作为各级党政领导考核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根据联动管理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规章制度及基础工作建设,确保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要取消,随意增加的人员要限期清退,虚报瞒报数据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