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点击:1968 发布时间:2011-07-25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规范编制使用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使用审核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须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编制使用申请。编制使用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主要职责、经费形式;
  (二)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三)用编类别、数额及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数量、类别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提报部门、单位出具《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机关事业单位凭《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完成后,要进行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七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列入编制实名制名单,财政部门不核定预算、不核拨经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生变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编制、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12310"监督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举报投诉。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