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点击:2305 发布时间:2012-06-19   打印

河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参照《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任务

东营市河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东营市河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公室)。区编委的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或审议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审议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审定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全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整体方案。

(五)审议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

(六)审议或决定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以及区直各部门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负责全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审定编制使用计划。

(八)审议全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指导全区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十)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审定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考核评估结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权限

(一)由区编委审议,报市批准的事项:

1、区级党政群及人大、政协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及名称的调整;

2、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3、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总额;

4、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

5、全区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并,总量控制之外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6、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批准的事项。

(二)由区编委审议,报请区委批准的事项:

1、行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及重大管理体制调整;

2、镇(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3、其他需要提请区委批准的事项。

(三)由区编委批准的事项:

1、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全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整体方案;

2、区委、区政府各工作机构、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区与镇(街道)之间的职责调整与划分;

3、全区行政编制总额分配,全区党政群机构增加行政编制;

4、全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5、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调整;

6、全区财政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的调整、撤并及事业编制增加3人以上(不包括教育、卫生等系统按照国家和省定编制标准核定的人员编制调整);

7、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

8、其他需要区编委批准的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区编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集体研究决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提议或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工作例会由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三)工作例会审议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经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后,提请会议研究。

未列入工作例会议程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列入议程但不能及时召开例会研究,以及虽未列入议程但属紧急情况的议题,由区编委办公室书面呈送各委员阅审,并报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

(四)工作例会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并存档。其中需要行文的,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呈请区编委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签发;需提请区委或上级批准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区编委的其他行文,由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区领导或区编委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

(五)区编委制发的文件,均抄送各委员和有关部门;重要事项抄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