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点击:1851 发布时间:2012-07-19   打印

 

第一条  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管,保障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口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河口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口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每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适时召开。    

第四条  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并指定业务科(股)室一人为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等在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中的问题,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在事业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编制使用、财政统发工资联审时,机构编制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刻制公章、申办机动车船牌照以及年检等事宜时公安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事业单位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人才招聘、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申办社会保险事宜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财政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国家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需申办有关营业执照时,电视台、电台、杂志、报纸等媒体发布广告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申办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事业单位在申办土地使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资格证书时,国土资源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事业单位办理诉讼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事业单位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二)事业单位办理公证事宜时,公证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三)事业单位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年检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四)统计部门在对事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时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五)事业单位申办《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物价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事业单位申办《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办理变更、年检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七)事业单位在办理要求查验事业单位合法凭证的其他事宜时,相关部门须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未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证书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机关要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中应根据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严格查验事业单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证;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采矿许可证;    

(四)测绘许可证;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银行账号的相关信息及开户许可证;    

(八)税务登记证;    

(九)收费许可证;    

(十)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未办理上述证照的,或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或未通过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机关应通知其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各成员单位,拟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根据议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总结有关情况。    

(三)会议讨论。    

(四)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并予以发布。    

(五)会后定期通报。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监管原则及要求,定期组织系统内部检查,保证监管措施的落实。必要时,可对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信息。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机关应及时将不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便切实做好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