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意见
点击:14774 发布时间:2016-06-10   打印
为进一步严肃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区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调配的政策和规定。
2、坚持按编调配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及人员结构比例内,严禁超编进人和突破人员结构比例进人。除特殊急需引进人才外,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3、坚持人岗相适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本人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与调入岗位匹配的原则,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到适当的职位(岗位)上,以充分发挥其特长和潜能。
4、坚持亲属回避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5、坚持引进人才、区外交流干部配偶及随军家属调动优先原则。特殊或紧缺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调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坚持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原则,严格控制人员逆向流动。
三、调动条件
(一)人员调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员调动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且须经区机构编制部门许可。
2、人员调动应当具备拟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3、区外调入区直的,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到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区外交流干部配偶及随军家属条件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工作部门和性质不改变;调入镇(街道)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4、特殊引进人才调出区外的,须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1、试用期未满的。
2、服务期限未满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4、政策规定不符合调动条件的其他情况。
四、管理权限
1、区委工作部门、人大和政协机关、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2、镇(街道)、区政府部门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调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不同管理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选调生和特殊人才的调动,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动程序
(一)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区外单位调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动申请。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征得调出单位同意,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拟增加工作人员申请,并就拟增加人员条件和用人单位编制以及职位(岗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2、审查核实。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和进人要求,结合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运行情况,调阅拟调人员人事档案,对拟同意调入的,由拟调入人员填写《人员调配流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3、会议研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人员调动请示及一份《人员调配流动审批表》提交区机构编制部门,经区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4、正式调动。主管部门凭区编办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卡,分别到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办理调动、工资转移和保险等手续。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要求,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因引进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人员调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符合调动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动申请,并就调动原因、调入单位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2、审核。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拟调动人员的申请和要求,对其在现工作单位的表现及现实情况进行初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3、调动。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商调函,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4、销编。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凭相关手续及时到区编办办理销编手续。
六、相关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必须认真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坚决杜绝在上报调动材料时弄虚作假或因不负责任导致材料失实的现象,违者将取消调动资格。
3、调动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并按时报到,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团关系等。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权限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