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点击:1672 发布时间:2012-07-19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事业单位法人遵纪守法、社会公信度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具体工作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同步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新设立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按百分制量化赋分的方式进行,具体指标为:

(一)登记监管机关评价指标(40分)

1、开办资金情况;

2、执业许可情况;

3、法定代表人培训情况;

4、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5、年度检验和变更登记情况;

6、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情况;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情况。

(二)监管联席单位评价指标(60分)

1、人员编制、从业人数、实名制信息公开情况;

2、公章及标牌使用管理情况;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

4、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

5、收费标准遵守情况;

6、依法纳税情况;

7、合同履行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情况;

9、银行开户及债务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自查自评、信用信息征集、确定等级、公示备案、信用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事业单位法人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表》,经举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二)信用信息征集。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评定标准分别对事业单位法人相关信用指标量化评分,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确定等级。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汇总各事业单位法人的信用评价成绩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联席会议确定信用等级。

(四)公示备案。将评定结果书面反馈事业单位法人及举办单位,并在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公示期满后,结果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五)信用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将评定结果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结果一并对外公告,同时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牌匾。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成绩90分以上的,定为5星级单位,授予5星级牌匾;8089分的,定为4星级单位,授予4星级牌匾;7079分的,定为3星级单位,授予3星级牌匾;70分以下的,不能定为星级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定为星级单位: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严重债务风险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

(四)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五)因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六)丧失正常开展业务工作能力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五星级单位的,授予其“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未被评为星级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被评为星级单位的,列入行政执法重点检查对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等级评定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评定结果;事业单位法人要积极配合等级评定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