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点击:1714 发布时间:2012-10-11   打印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鲁政发[2012]2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对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1]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原则。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目标任务。围绕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规范事业单位行为,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二、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对逾期不进行法人设立登记或被撤销法人登记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要在依法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超出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要载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及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事业单位。

  三、建立事业单位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 [2005]45)的规定,成立由组织、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要认真搞好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鲁组发 [2003]52)进行。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是对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绩效考核要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要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要注重对事业单位诚信状况的考核,将事业单位信用建设纳入全省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由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四、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依法、高效、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建立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税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加强对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要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刻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

  五、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查验工作,严格证书管理,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废止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有关项目,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不予办理机动车牌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等事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发票、停止其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收费审批。

  六、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