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禁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点击:6538 发布时间:2016-07-18   打印

鲁编办发﹝2013﹞3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近日,中央编办通报了查处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印发《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发改价证综〔2011〕70号),干预地方价格认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行为的情况,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各级各部门(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个别部门(单位)通过拨付经费、考核评估、达标验收、调研督查等形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干扰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正常秩序,影响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加大了行政成本。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明确规定: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要求。对各部门(单位)擅自作出的机构编制事项决定,各级编办一律不得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切实维护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二、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明确要求: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部门(单位)要从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危害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部门(单位)利益的关系,切实避免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行为发生。各级编办要切实履行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秩序职责,对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编办报告。
     三、严肃查处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行为
     各级编办要切实加强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3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