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点击:1538 发布时间:2016-03-03   打印
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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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编办〔2014〕231号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程序
  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省事业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作为年度报告公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年度报告内容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年度报告书包括:法人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年度报告附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举办单位确认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财政拨款、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举办单位确认的2014年度工作总结;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有关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发。事业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由举办单位统一换领新的法人证书,未按要求提交并公示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目前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本次不需提交年度报告,2016年换领新的法人证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的调整。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http://sydwjg.sdbb.gov.cn)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
  (三)加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监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将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的,将列入异常名录;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